安置房交易办法

  伴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安置房数量明显增多,安置房购买者也逐年增多。为促进安置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地政府部门均出台了安置房交易办法。那么,上海市安置房交易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呢?

  安置房交易办法一
  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安置房交易办法二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安置房交易办法三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因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安置房交易办法四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后,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权籍管理系统楼盘表内“配套商品房”的标识删除。

  以上为您介绍的只是上海市安置房交易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交易办法均有所不同,市民若需了解当地安置房交易办法,可登录当地房管局官网进行查看。

相关词条

为用户提供1000多款产品,累计服务用户数 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