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
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安置房价格较为便宜,购买者较多。市民在购买安置房时,会签订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但根据调查发现,近年来因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下面就为您介绍一起典型的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一个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原定2008年中旬即能对拆迁户进行安置,但直到2011年年底,仍有人未拿到安置房。据了解,2005年10月,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央新亚国际广场开始实施拆迁工作,系当时淮安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为充分尊重拆迁户的合理意愿,妥善安置好拆迁户,当地政府要求开发商尽量协调批量购买就近商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户。随后,经当地政府与开发商协商后,在“淮海第一城”、“温州花苑”、“锦绣家园(小区网 论坛)”等小区购买了282套共计2.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安置,以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
其中,新亚广场向淮安市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温州花苑”47套安置住宅,此后因种种原因,至今仍在为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而争执不下。2011年3月11日,南京中商将新业房产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10日一审判决后,新业房产不服,提起上诉。
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分析
“我们只在2006年11月15日签过一份协议,11月18日那份所谓正式协议是假的,把‘五’字改成了‘八’,改动痕迹清晰可见,‘十八日签的是正式协议’就是这样被编造出来的。”新业房产一方在法庭上称。
而清河区法院对此的态度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意向性协议之后签订正式协议时,签署日期上即使存在改动的迹象,亦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被告新业房产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成立的时间早于2006年11月15日,或迟于2006年11月18日。因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买卖所达成的合意应自2006年11月18日生效。”
在上诉状里,新业房产仍然不认同法院的观点:“日期改动,直接决定了是否存在‘意向性合同’问题,而非小瑕疵。”
“如果真有一份正式协议,为何当时我们仅终止一份意向协议?而且我公司返还了897万元的购房款,也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新业房产代理人在答辩中称。
“退一万步讲,即使11月18日的协议成立,新业公司自2007年12月15日将款项返还给南京中商后,至今已达4年半之久,从未收到南京中商一分钱购房款,南京中商是不是已经严重违约?”新业房产代理人表示,根据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在南京中商按协议约定付款后,新业公司才负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尽管双方争议重重,但在一点上,双方均作出了明确且一致的表述,即2006年的购房协议,是在当地两级政府的协调之下达成的。
而据了解,签订协议时,“温州花苑”B区尚未开工建设,更没有取得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根本不具备销售的条件。国家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二手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专家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安置房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交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