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产权房买卖

  农村小产权房是近几年网络上最为流行的词汇之一,农村小产权房买卖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政策明确表示,小产权房是不得上市买卖的,但是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却屡禁不止,因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也明显增多,下面就为您介绍一起典型的农村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农村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
  2003年9月28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一起农村旧村改造所建的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要求退房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20日,原告刘同江与被告温大海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和房产转让补充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温大海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村21号楼162号一居室一套(建筑面积61.78平方米)房屋产权转让给刘同江,转让价格共计12万元,协议书签订的当日,刘同江将转让价款12万元全部付给温大海,温大海于2003年1月22日在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村民委员会给刘同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刘同江提出温大海曾表示其所出卖的房屋可办理北京市产权和可上市销售,故拒绝收温大海办理的房产所有证,要求退还购房款。

  农村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温大海与刘同江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产转让协议书明确写明,温大海在收到全部房款后,为刘同江办理北杨洼村房屋产权证书。协议签订后,温大海按协议约定,在收到刘同江的房屋转让款12万元后,就将楼房等交付给刘同江,并于2003年1月22日在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村民委员会给刘同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刘同江在接收楼房等一年之后,又以房屋不能办理北京市产权,不可上市销售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温大海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显然不妥。
  刘同江提出温大海曾表示其所出卖的房屋可办理北京市产权,可上市销售的辩解意见,因刘同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原告刘同江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从上述农村小产区放买卖纠纷可以看出,农村小产权房买卖是违法的,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专家提醒市民,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存在一定的风险,市民需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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