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经济适用房
近年来,因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专家指出,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不符合条件是不可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的。下面就请为您介绍一起典型的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纠纷。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
姚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姚某不具备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2004年底,姚某借用赵某名义办理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并支付全款于2005年1月16日以赵某名义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和谐家园二区的1套经济适用住屋,房屋于2006年交付,姚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房屋已办理产权证,登记在赵某名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发票等均由姚某持有。今年赵某以其于2005年7月借给姚某居住为由,起诉要求姚某腾退房屋。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分析
本案是赵某起诉姚某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因赵某诉称将房屋借给姚某居住与事实不符,故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本案并没有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本案终结前,赵某已将姚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本案诉争房屋归赵某所有。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购房人起诉借名购房人的确权之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借名购房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无权享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故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但同时指出,借名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解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借名购房人既没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真实意思,也没有出资,其要求确认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归其所有,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司利益而无效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回购,房屋的返还及购房款的返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从上述借名买经济适用房案例可以看出,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属于不法行为。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管力度,从而有效制止借名买经济适应房情况的出现,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