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

  为促进维修基金健康发展,目前各地都推出了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管理办法。但是需注意的是,各地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有所不同。下面就您介绍重庆市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

  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一
  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06年印发的《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6]548号)规定,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交缴,各区县可按房屋售价的2%、3%的比例。而根据2011年3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两项政策相较悬殊,以一套单价7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电梯房屋为例,如按老办法执行,购房者应缴纳16800元,而按新办法规定,则只需缴纳6400元的大修基金,两者相差10200元。

  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二
  在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2011年3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在2011年3月1日以前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应当按当地原有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以上为您介绍的是重庆市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的相关规定,专家指出,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与小区的规模、地理位置等都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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