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

  为促进房屋维修基金的健康发展,目前各省市都出台了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根据调查发现,目前各地的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均有所不同。那么,安徽省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是怎样的呢?

  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一:关于收费项目
  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防止重复收费,减轻购房者负担,自1999年1月1日起,省政府令第92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公用设施专项费等两项收费,与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项目合并,统称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二: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对象和收取标准
  商品房销售单位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房价外向购房者一次性收取维修基金,其中经济适用房按照购房款的1%收取,其他商品房按照购房款的3%收取。商品房销售单位向购房者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建房(1998)569号《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筹集。

  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三: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和更新、改造。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从上述可以看出,安徽省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对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使用范围等都做出了详细介绍。市民要想了解更多关于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的信息,可登录当地政府网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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