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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又掌握了一个保险新知识
不一定。 这样的说法对《保险法》第十六条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有误解。 虽然《保险法》第十六条其中一部分提到: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前半部分还提到:投保人应该遵守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得是在已如实告知的前提下。 法律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但不保护故意带病投保的消费者。试图通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骗保的消费者,不但得不到赔偿还可能会把保费搭进去。
如果有健康告知问及的疾病,有3种选择:
1、选择健康告知相对更宽松或者没有问及该疾病的产品
2、试试智能核保或邮件核保
3、走人工核保
当然,第1种选择是最好的。走智能核保、邮件核保也不会留下核保记录。前2种都走不通的话,就只能用第3种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