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者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的治疗(但涉及 9.重大疾病定义中第 9.29 条、第 9.34 条、第 9.88 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20、不属于本合同附表 1 所列药品清单的药品。
19、未在我们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
18、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17、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16、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15、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14、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药,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2、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它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牙科治疗;
9、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因意外导致的流产;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6、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30),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者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政府依法拘禁或者入狱期间伤病;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但涉及 9.重大疾病定义中第 9.36 条、第 9.81 条、第 9.82 条、第 9.98 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投保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