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

  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内容有哪些?主要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保险人义务等。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和乳腺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原发性乳腺癌症除外),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妇科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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