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政策

  农村宅基地买卖政策指出,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农村出卖住房后,不可再申请。此外,宅基地在买卖时,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它的买卖有3大原则,即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6、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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