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保险

  抵押房屋保险指借款人在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丧失还款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条件允许的市民可以适当选购抵押房屋保险,保障家庭生活的水平质量。

  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关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关爆裂。

  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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