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

  天津工伤保险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而医疗赔偿、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标准是有严格法律的规定的,以便赔偿正确合理。

  医疗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赔偿标准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死亡赔偿标准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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