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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大盘点

更新时间:2017-08-28 12:07
  【摘要】各类交通工具的广泛应用在提供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的无尽的风险甚至是灾难。这些交通安全事故在带给我们悲痛的同时,也提醒着我们:交通安全需要警钟长鸣。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历年来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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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事故一
  2012年6月,宋某驾车与施某发生碰撞,致施某受伤,交警认定宋某承担全部责任。六个月后,施某单方委托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启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单方鉴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交通安全事故二
  2011年1月,郁某驾车与李某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擦,致郁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道交事故证明。启东法院结合车辆勘察结果、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认定郁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郁某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其应当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交通安全事故三
  2010年7月,李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陈某货车上遗洒、飘散在路面时侧滑,与闫某所驾重型车辆右前部碰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遗洒、飘散载运物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李某、闫某、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崇川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驾车辆在事故时虽已离开现场,但造成案涉事故的丙烯酸材料确系该车辆遗洒、飘散,车辆承保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交通安全事故四
  2011年11月,4S店工作人员仲某在装潢汽车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将车子发动,因未拉手制动且未挂空档,车辆瞬间朝前方的陈某冲去,致陈某受伤。交警和派出所均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海安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陈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交通安全事故五
  2010年10月,秦某倒车入库时操作不当,碰伤其父张某。交警认定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轿车系张某所有。海门法院认为,张某虽是机动车投保人,但事故发生时,其在机动车外受伤,不属车上人员,依法应属交强险赔偿对象,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1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认为投保人属于车上人员不应赔偿,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近年来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盘点。痛定思痛,我们在为受害者悲伤的同时需要从中吸取教训,从而避免类此交通安全事故重演。除此以外,还应该不断学习和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交通安全标志和常识有充分的了解,从而做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效降低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