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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升迅速

更新时间:2017-08-27 14:23
  【摘要】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渭南市决定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将被分为三种。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分为三项内容
  一是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1492元。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是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渭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97元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比例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59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2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959元。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为: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方案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调整增加的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慧择提示: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是在十一之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除此之外,其余人等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