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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介绍

更新时间:2013-10-29 10:14
  【摘要】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社会福利制度,在当下倍受延安市民们的关注。为了帮助延安市民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文将对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进行介绍。

  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实行个人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每人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为4万元。连续缴费每满3年,从下一个参保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10万元。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确定,具体为:
  医院等级 个人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三级 700 60%
  二级 500 70%
  一级 400 80%
  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按70%给予报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因病应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医保证卡、身份证、住院票据、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因急诊、紧急抢救的,可以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家属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未补办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经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诊,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需在5日内告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院后凭医保证卡、身份证、住院票据、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告知所属经办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内容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和力度十分有限,无法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而重疾才是延安市民们所面临的重大风险,建议延安市民无论是否享受延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都最好还为自己选择一份商业健康险以完善自身的健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