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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8-11-07 17:58

        G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和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