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详解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现状

更新时间:2017-08-26 00:05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也随之加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取得了非常喜人的成绩。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增长,带来了保险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健全。

  (一)保险法
  广义上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保险法,仅指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即《保险法》。商业保险关系包括保险经营关系和保险管理关系,与此相对应,保险法可划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类,我国《保险法》采用两法合一的模式。我国于1995年6月颁布了《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重点对保险业法部分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的《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的系统性修订,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宝贵经验和有益探索,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

  (二)行政法规
  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目前,在我国商业保险领域,先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于2006年3月21日公布;2012年12月17日第2次修订,交强险我国首个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的保险险种,也开创了运用行政法规手段推动保险发展的先河,有利地发挥了商业保险在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功能。

  (三)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章即属于部门规章。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保险监管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综合类、机构管理类、财产保险类、人身保险类、资金运用类、财会类、统计与信息化类、中介类、稽查类等九大类。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尽管我国保险市场取得骄人的成绩,但我国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些都需要相关执法部门通过不断的改革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