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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沙县将试点大病保险与大病救助制度

更新时间:2013-03-02 10:15
  【摘要】近年来,长沙县出台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当地的医疗保障体系。日前,我们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今年长沙县将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救助,减轻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大病保险:不分病种,“一站式”及时结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长沙县人社局和长沙县民政局日前制定《长沙县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救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里的"大病",不是医学概念,不以病种区分,指的是费用。”长沙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县参保城乡居民年度累计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中,介于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大病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为60%。
  这就意味着,居民在患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行首次补偿,如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政策范围的,则自付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另外,关于报销方式,《方案》规定由人社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患者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提供"一站式"及时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特殊困难居民还可享受30%的救助
  《方案》同时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中,属于特殊困难居民的人员,可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救助标准按30%执行。
  “特殊困难居民指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参加了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长沙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于享受大病保险后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由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提交大病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经审批合格与公示无异议后,救助款通过银行发放到患者手中。

  慧择提示:最后,小编认为,2013年长沙县试点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救助制度,将有效解决当地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老百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