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客运站,向该省木兰县客车司机胡春光推销了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1200元,最高死亡保额5万元。胡春光没有想到,这份保险所保障的危险9个月后,发生在了自己母亲的身上。2007年3月13日17时左右,木兰县突降大雪,胡春光的车在路上抛锚,在车上当乘务员的母亲郭琴下车推车,突然,车尾在雪地上失衡摇摆,胡春光把母亲撞倒后轧死。胡春光在极度悲伤中深深谴责自己,后来家人提醒他,他曾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能赔偿?
2007年7月17日,胡春光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11月,保险公司答复他,因为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条款,因此胡春光不能获得赔偿。今年1月17日,胡春光在南岗区人民法院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全部保险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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