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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最高额进一步提升

更新时间:2012-10-17 18:21
  【摘要】上海市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每年前往上海务工的人员数量也是巨大的,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它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失业人数明显增多,虽然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它的余威还在,为保障上海市经济发展速度,也为了保障失业人员正常生活,上海市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金最高额,今年更是高达每月860元。
  连续第6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6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社会协管类人员每月收入1570元
  本市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方面,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收入统一达到每人每月15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为积极促进就业,近年来本市陆续出台了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640元提高到725元。
  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普涨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将从4月1日开始,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另外,从4月1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将随城镇“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慧择提示:根据上海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这次失业保险金最高额的调升明确规定失业1-12个月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政策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广泛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