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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8-01-05 11:05

  【摘要】吉安市在全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后,率先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该市大幅度提升医疗待遇水平。


  为了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该《办法》统一了筹资标准,规范了基金征缴办法。尤为重要的是,《办法》大幅提升了个人账户待遇、住院医保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其中,《办法》将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段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9%提高到3.2%划入个人账户,将法定退休年龄(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段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5%提高到3.8%划入个人账户;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数量由15种提高到27种,其中Ⅱ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单一病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办法》明确全面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慧择提示:吉安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有效地保障了城镇职工、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