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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着手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13-11-25 17:56
【本文摘要】 少年儿童,指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包括各级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及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3年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西安市已于本月起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 

  参保范围 

  少年儿童及城镇非从业居民

  少年儿童,指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包括各级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及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3年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城镇非从业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其中自己承担费用比较少的几类人员包括: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参保登记

  集体户籍学生由学校集中登记

  登记地点: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需携带材料: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学龄前儿童提供母子或父子同底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下列特殊人员,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低保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登记的当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3年以上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及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3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登记程序

  到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

  城镇居民首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然后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工作,统一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并持集体户籍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缴费 

  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居民应于每年缴费期,到指定银行的储蓄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收缴汇总后,到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续费处理

  个人全额补缴中断期间保费

  参保后又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续接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信息变更

  出国定居自动终止保险关系

  参保居民发生市内户口迁移或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在每月1日至15日期间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增员手续。

  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中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时,自行终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