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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

更新时间:2017-08-2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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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的不同,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进程,新中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也在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那么现在就简单说说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是什么样的。
  回首新中国保险业发展的60年风雨历程,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封闭到开放、从落后到先进的曲折道路。与之相伴,中国保险监管体系由最初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市场尚未培育建立,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国家指令性计划,监管体系构建缺乏基础性条件,发展到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保险市场形成并快速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内容
  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二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第一层次指现行保险法,它承担统领保险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基本法作用。特别是相对于2002年《保险法》,现行保险法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扩展了保险社会功能,深化了监管内涵,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能。第二层次指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2002年以来,保监会先后颁布出台3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保险市场依法经营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第三层次指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制定新生命表,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形成结构分明、逻辑严谨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极大丰富和完善了保险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为保险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对现行保险监管体系的简要评析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较改革开放初期增长1500多倍。以199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及1998年保监会正式成立为标志,中国保险监管迈入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这一时期,保险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代保险监管“三支柱”框架逐步建立,防范风险“五道防线”基本确立,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建立“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2006年指导意见的发布及2008年管理规定的公布,促使保险监管框架由保险业发展初期的以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过渡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再发展到以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进一步强化了对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强化保险公司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能力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股权结构、符合保险发展规律的经营理念,以及适度分权、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鼓励维护诚信合法经营,形成规范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氛围。
  构筑保险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防范风险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在“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内,构筑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旨在建立全过程、立体化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相结合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五道防线环环相扣、互为依托,通过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将绝大多数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增强风险防范效率。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和资金运用监管,及时纠正和化解保险市场的不正常和不健康因素,确保保险市场平稳运行。通过科学规范运营保险保障基金,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风险自救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时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承担着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
  慧择提示:保险监管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一步一步的改变和发展的,所以说一切都是不确定的,而风险也是存在于各种不确定性之中,生活中一定要做好全面的保障,慧择向您推荐以下产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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