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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责任介绍

更新时间:2017-04-27 10:16

【摘要】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是企业在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到期未收回账款所导致的应收债款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的合同。下面来看看其责任范围是什么?

  承保的损失
  本保险的目的是,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买方无清偿能力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
  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
  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
  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
  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8、经保险人认可的, 相当于以上第1目到第7目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或事件。
  (二)买方延期付款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过失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或未遵守任一法律(包括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法令或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放射性污染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因爆炸性核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核燃料、核燃烧或核废料带来的电离、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促成的或引发的任何损失。
  (三)五大国保险人不承担因下列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论在敌对爆发之前还是之后)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中国、法国、英国、俄联邦和美国。
  (四)利息/罚金/损失/成本费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
  1、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累计的任何利息;
  2、不论是否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可从买方获得的除应收货款之外应由买方支付的任何罚金或损害赔偿;
  3、如果买方以任何理由不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被保险人在追收应付款过程中或被保险人在为自己进行辩护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费用;
  4、任何银行手续费,除非是在与买方的销售合同中被定为应收款的一部分。
  (五)其他保险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的其他保险而获得赔偿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有权因其他保险而受益或获得赔偿的损失。
  (六)拒收货物保险人不承担因买方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已发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这种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违反了销售合同,则此除外责任不再适用。
  (七)国家或政府行为保险人不承担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所采取的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应付款无法偿还而造成的损失。
  (八)天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旋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慧择提示: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责任是什么?买方无清偿能力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的情形有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等;免除责任有被保险人的过失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或未遵守任一法律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