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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失业保险条例

更新时间:2017-02-07 16:01

【摘要】为保障安康市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安康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吧!

  适用范围
  1、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安康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安康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安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慧择提示:由上可知,安康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本市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本市的失业人员只有满足已参保并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这三项条件的才能领取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