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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舟定期寿险条款解析

更新时间:2017-08-28 13:26
  【摘要】消费者只要对国寿绿舟定期寿险条款稍加研究,就不难发现,这是一款高性价比的定期寿险产品,不仅提供的保障范围涵盖意外和疾病身故,同时承保年龄宽泛,缴费方式有年交、月交、季交和半年交多种选择。但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等免责行为则不予保障。

  1、保障范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中,等待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投保国寿绿舟定期寿险可以获得兼顾意外和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障,但也并非是一旦投保所有风险均可保障,该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以及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所致的保险事故,是无法通过这款定期寿险获得保障的,投保前请客户们知晓,以免后期跟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