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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为运输业保驾护航

更新时间:2011-11-1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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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前,我国承运人责任险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一方面,承运人责任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风险系数与费率不匹配;另一方面,一些承运人风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不高,造成风险发生后相关赔偿不到位。
  我们生活的空间里大小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以上事故也许只是一个缩影。但是,这两起事故有共同之处——同是运输客车,都载有乘客,都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每每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思考,保险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基于以上种种情况,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责任险险种的引导力度,制定相关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应积极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人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到,在第一起事故中,除交强险外,客车办理的商业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由于到期未续保,使得此次事故中承保人得不到赔偿,也就是说,客车上的乘客得不到保险公司对于这部分的赔偿。
  假如第一起事故中客车办理了承运人责任险,此次事故对于乘客死伤、财务损失的赔款预计为700万元;而没有了此保险,等于保险公司对于此方面的赔付为0元。
  而相撞的客车尽管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的车损险和三者险,但是承运人责任险却没有按期续保,客车上的乘客损失从保险角度只能依靠对方(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救济;如果货车的保险(主要是商业三者险)也没有投保或者投保金额不足,那客车上遭遇车祸的乘客(对亡者而言是其家人)就可能无法得到及时足额的给付。另外,如果没有投保足够的商业三者险,对货车司机和车主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果车主经济实力较弱,那这起事故对车主来说显然是一个灭顶之灾。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虽然承运人责任险是法定保险,但是属于商业性保险,而商业性保险又本着自愿的原则投保,所以生活中一些承运人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以前没发生过以后也不会发生,没必要花冤枉钱投保。
  几位经常跑货物运输的货车司机,其所在的货运公司是否给货车投保了相关保险,货车司机表示,公司给上过保险,但是具体什么险种他们并不清楚;同时,他们表示,一般不会出什么大事,即使出事还有承运人担着,所以,他们的风险意识不是很强烈。相反,更应感到紧张的是道路运输的承运人。
  一位一线的营销员在做业务时曾与客运公司和公路运输公司有过合作,那些承保人最担心的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晚上听到手机铃声响,他们就担心是否有意外发生。而一些承运方,尤其是乡镇的私营运输公司,对事故抱有侥幸心理,他们大多以盈利为目的,对于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顾及。而当初的侥幸心理和不以为然的态度最终酿成了事故。
  虽说商业保险不是强制性保险,但记者发现在一些地方承运人责任险已经成为强制性的保险。在山西省大同市,随着今年4916辆城市客运出租车和中巴车强制参加承运人责任险,车辆经营者的从业风险大大降低,广大乘客的安全保障系数也直线上升。以往那种事故发生后车主跑、乘客闹的尴尬局面,有望得到根本性转变。
  对于“7·16”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影响,记者采访了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郑宗峰。他告诉记者,以徐州为例,目前财产险公司基本都办理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像人保、太保、平安的市场份额占据的比较大。他表示,货运和客运这样的高危行业,更应该积极主动参保。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保险意识随之提高,客运运营机构主动参保积极性增强了。以前觉得投保责任险是多余的支出,但事实上每出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很多赔偿责任都要企业自己扛,无形中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现在通过保险把风险适度转嫁了,经营也大有裨益;同时,旅客受伤或死亡后及时得到救治费用或理赔款,车内货物毁损、丢失后货主和其他当事人能及时得到赔偿,何乐而不为呢?
  人保财险徐州市分公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这样一件案例:2007年3月23日,某客运公司驾驶的普通客车与驾驶的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二车损坏,半挂车司机受伤,客车车上乘客当场死亡,另有28人受伤。经核实,此客运公司于2006年6月24日在人保财险徐州市分公司为699辆客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次事故在保险责任期内,属保险责任范围,共赔付人民币478082.31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表示,承运人责任险对于企业和投保人来说是双双利好的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这一险种属于法定险种,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其次,对于运输经营者(尤其是大型客货车)而言,在遭遇车祸的时候最大的责任风险往往不在车辆本身,而在于本车所载的人员和货物。在车祸发生后,如果本车承担责任,一般金额较大,或者会远远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或者因为赔付金额巨大影响现金流,从而对自身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一险种对运输经营者而言意义重大。
  同时,徐晓华还表示,与此相关的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从保险的角度来看,固然是对车祸事故中有责车辆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加以保障。但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这些险种则是对受害人索赔权利的一种保障,保证他们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救济。
  风险大。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可以说小事故不断,大事故时有发生。以徐州为例,像群死群伤、赔款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近几年就有4起;小的事故,如疲劳驾驶、超载等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这样一来,对于承保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
  费率低。目前,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主体的参与和竞争,使得承运人责任险的费率下浮,承保的保额提高。这样一来,风险系数和费率不匹配,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上的亏损。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按照座位投保,现在一个座位大概是80-90元保费,保额为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果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损失可想而知。
  医疗机构救治额度把握不统一。一般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医疗机构一般都用以较好的药物进行治疗。甲类和乙类药物一般在社保的报销范围,而丙类药物则不完全属于报销范围,所以患者就容易与保险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发生法律诉讼。
  另外,我们从某财产险公司的承运人责任险承保理赔表(见附表)中也可以看出:在没有计算其他成本(如人工成本等)因素的条件下,理赔金额和实收保费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方面基本不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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