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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货运海盗赎金分摊案例

更新时间:2011-11-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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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近年来,海盗又卷土重来,目前已有不少货运船被海盗拦截。面对高额的海盗赎金,是否应该实行海险分摊项目呢?下面来具体分析一下。
  针对这一话题,我们就以索马里海盗劫持货船为例来具体的分析。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底,一艘满载3万多吨热压铁块的货船M轮从俄罗斯黑海港口启航,驶往中国南方某港口。4月6日,该轮在亚丁湾海域被索马里海盗武装劫持,海盗要求支付300万美元赎金才释放船舶及船员。
  经查,M轮为一艘悬挂巴拿马旗的散货船,船东为英国A公司,船舶管理人是意大利B公司。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发货人是韩国C公司,收货人是中国D公司,FOB价格。中国D公司在货物启运前向国内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远洋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险种为伦敦保险人协会运输货物保险A条款(ICC(A))。
  经过A公司、海盗及中间人的多轮协商,2009年5月9日A公司向海盗支付了180万美元的赎金, M轮被释放并继续驶往中国。5月16日,M轮中途停靠科伦坡港检修和船员休整,船长宣布了共同海损。A公司聘请了共同海损理算师,要求收货人D公司对赎金及相关费用进行分摊。5月29日,A公司向D公司发出理算报告,要求D公司分摊总损失金额316万美元中的201万美元,现金支付或出具担保函。但D公司及保险公司表示只愿承担60万美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7月15日,A公司在伦敦提交商事仲裁。
  ■处理结果
  此案后经D公司、保险公司与A公司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A公司支付赎金及相关费用分摊款共115万美元,A公司撤回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尽管本案最终和解结案,未经仲裁裁决,但本案仍具有研究价值。
  (一)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分摊项目
  在英国论述共同海损的权威书籍是《Lowndes和Rudolp论共同海损》(第13版)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书附录中附有罗马《Digest of the Roman Emperor Justinian》,这本罗马古籍收集了两三百年前著名罗马大法官作出的法律判决,其中有一个判决中写道:“如果有一艘船被海盗索要赎金,Servius、Ofilius、Labeo三名罗马大法官都同意进行分摊”。在《Lowndes和Rudolp论共同海损》中,作者专门对海盗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到了一个案例——Hicks v. Palington 1590。这个案例中,货物作为赎金给了海盗,货物损失是作为共同海损牺牲进行分摊的。而英国法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因此,根据英国法,船东支付给海盗的赎金是可以作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同时,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A条款也是容许的,A款这样规定:“仅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产生特殊牺牲、支付特殊费用时,才发生共同海损”。
  但是,现代英国法中并无海盗赎金归入共同海损的先例,也没有将赎金作为共同海损分摊的判例。2010年2月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向海盗支付赎金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并特别指出支付赎金可作为施救费用得到赔偿。该案的案情是:Bunga Melati Dua轮于2008年8月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后交纳赎金获释,船货无损),货主以货物全损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赔遭拒,起诉到英国法院。
  在本案的协商中D公司、保险公司依据现行英国法及判例坚持认为本案不构成共同海损,理由如下
  1. 在英国无海盗赎金作为共同海损分摊的判例;
  2. 海盗赎金是船东与海盗谈判的结果,没有统一的标准,难以满足“共同海损”构成要件中“费用是合理的”条件;
  3.海盗武装劫持商船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向海盗支付赎金有纵容犯罪之嫌,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保险公司考虑到向海盗支付赎金是释放船货及船员常见的、主要的和有效的方法,提前释放船舶有利于各方减少损失,有利于防止货物因自然灾害或遭海盗破坏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因此,同意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作为施救费用,参照共同海损由船东(船员)、船东(船舶)、收货人(货物)、承租人(燃油)等四方平均分摊。
  (二)保险公司在ICC(A)条款下是否对海盗赎金分摊承担赔偿责任
  ICC(A)是一切险条款,即除责任免除之外的所有风险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共同海损和海盗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①如本案构成共同海损,则属于保险责任;②如本案构成条款中的海盗行为,则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③即使不属于共同海损和海盗行为,只要不构成责任免除事项、不违反英国和中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中海盗为索要赎金劫持船舶的行为是否是保险合同中的“海盗行为”?
  ICC(A)条款本身并未给出“海盗行为”的定义,国际保险界也没有给出过定义。但海盗行为是海上船舶和货物遭遇的普遍风险,海盗也是海上保险中最早承保的风险之一,在船舶和货物保险条款中都有承保海盗风险的条款。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海盗行为须满足以下条件:(1)有武力行为;(2)由他船的船员或者乘客实施行为;(3)行为不合法,且出于私利;(4)行为发生在公海上,或者不在某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内。
  目前,国际社会除把索马里海盗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外,尚无证据显示该行为具有恐怖活动、战争行为等其他性质。因此,索马里海盗从广义上讲仍属于海盗行为,但区别于传统的海盗行为。传统的海盗行为主要表现为海盗登上船舶,对船上财产进行掠夺以及损坏船舶或者货物,类似抢劫性质。而索马里海盗使用的武器和装备更加先进,并以劫持船舶和船员为手段,以索要高额赎金为最终目的,类似绑架性质。
  综上,从保险合同来看,本案中索马里海盗为索要赎金劫持船舶的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海盗赎金及相关费用分摊可以作为施救费用或按共同海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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