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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急需建立

更新时间:2011-11-1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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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的过度发展,产生了大量环境隐患,致使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在国家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26日举行的《环境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管理手段研究》课题成果发布会上,与会专家呼吁,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该课题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东京海上日动中国基金赞助,由中国金融40人论坛承担完成。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卢迈指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了一些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但还不足以支持该险种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对于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据该课题负责人、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主任周道许介绍,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该险种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从而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从国际经验看,立法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则是该险种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一些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始了政府推动的试点工作。
  与会专家们表示,总体而言,目前该险种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障碍,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场认知度偏低等。
  专家们认为,应尽快解决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结合国际趋势和我国国情,建议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鼓励大多数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都需完善,所以加强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的研究对于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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