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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2月起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

更新时间:2017-08-27 15:46
  【摘要】据了解,黑龙江政府在今年9月29日通过了《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而且决定在12月1日开始实行。该《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对账制度,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此次对该制度的缴费标准、缴费比例重新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还对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进行了规定,这进一步完善例外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