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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下发建筑业工伤保险办法

更新时间:2017-08-27 22:57
  【摘要】西安市近日下发建筑业工伤保险办法,要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人社局会同建委、安监局、市政公用局、总工会、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未参保,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通知要求,凡在西安市辖区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在市内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行业风险类型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对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注册地不在西安市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均应按照以建设项目形式参加西安市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参保范围覆盖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不含在本地或外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载明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将工伤保险参保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提供参保证明的,不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保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单独列支
  通知要求,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在地开发区不能办理参保登记工作的,按其所在地原行政区域划分。已开工的企业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手续办结后1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项目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参保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
  通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树立公示牌,按照人社部门规定,公开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应参保而未参保,以及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监察力度,依法重点查处未参保的建筑施工单位。

  参保情况被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通知明确,安监部门将建设项目参保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内容。对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同时,工会组织将组织一线职工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及时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推动做好工伤职工待遇的落实和帮扶救助。

  开辟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绿色通道
  通知要求,西安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当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慧择提示:西安市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伤保险全覆盖,切实维护了施工工人的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工人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