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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企业将承担更多责任

更新时间:2017-08-25 01:38
  【摘要】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不愿意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下文将会为您介绍一个真实案例,该企业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时,拒绝赔偿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近日,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后员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在支付9000元医疗费后,拒绝赔偿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于是,员工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原告詹某于2013年2月15日进入被告四川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处上班,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5月10日,原告乘坐该公司车辆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原告支付医疗费9000元。后经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在申请仲裁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8286.84元。被告公司则辩称,被告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9000元,拒绝赔偿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本案中,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致原告因工受伤后无法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最终,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

  本案是涉及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无疑给用工企业敲响了警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既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维护,各用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否则,一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则将承担多项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时,一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约束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且在职工发生意外时要及时提供相应的赔偿。但很多企业没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一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则将承担多项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