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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诚信原则

更新时间:2010-01-06 10:34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是保险合同签订的重要原则之一。所谓诚信,又称“诚意”,意思是实事求是、不隐瞒真相,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和先决条件。无论是保险合同的签订或执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互相履行诚信义务。

 

二、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诚信原则来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往往都远离船货所在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查勘,除所调查的情况外,大部分凭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如何承保,而投保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保险人则无法判明,而承担风险的保险人必须对将签订的合同承担极大的压力。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坚守诚信。

 

三、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体现

 

在保险实践中,为了贯彻诚信原则,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两个行业惯例以约束投保人的行为。

1.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将其知道的额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此告知义务以投保人已知的事实和应知的事实为限,对投保人已知的事实,保险人已经声明不须告知的事,投保人可不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会产生以下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如果不申报、作错误申报或者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故意错识申报,诱使保险人与之签订保险合同。

(2)如果投保人欺骗,即故意错识申报,诱使保险人与之签订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根据诚信原则,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如果不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所致,设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这一事实后的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如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例如变更保险标的物用途,其危险程度达到应增加保险费或终止保险合同的程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后,保险人可以选择终止保险合同或向投保人提出增加保险费,如投保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则该保险合同即行自动终止。如果投保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后,保险人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默认。如果投保人虽未作通知,但保险人已经知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却未作出表示,也视同默认。保险人默认行为的结果,即丧失了日后主张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的权利。危险程度减少,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当危险增加的程度不影响保险人利益、或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或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可不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