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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医保个人账户与健身挂钩

更新时间:2017-08-27 21:56
  【摘要】近来,深圳市对其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并下发了全民健身条例,为广大群众的健康生活带来多重好消息。据悉,深圳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健身消费使用。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可适当收费
  学校体育设施要不要向社会开放,一直是该《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条例》坚持了开放的取向,但为消除开放顾虑,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提出公立中小学体育设施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以促使到学校健身的市民珍惜锻炼机会并控制人流量。并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或者与街道、社区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开放体育场、体育馆以及其他体育设施。
  二是明确了开放时间。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和体育馆实行开放,但游泳池和专属未满14周岁学生使用的设施,不纳入开放范围。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的开放时间,平日为教学之外的时间,且每天不少于2小时,双休日、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体育馆的开放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参照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开放时间。
  三是规定由学校和政府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减少市民在学校参加健身出现意外伤害引发纠纷。
  四是规定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体育馆每周开放不少于56个小时
  想去健身,可总是找不到地方。这是很多市民面临的难题。针对体育设施供应不足的问题,《条例》要求财政资金建设的体育场馆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的场馆向市民免费开放,政府可通过提供适当补贴、优先采购其场馆服务的方式予以鼓励。
  除因维修、保养、训练等因素关闭外,财政资金建设的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否则,相关管理单位将吃罚单。
  此外,今后在体育场馆搞车展、房地产展等活动也属违法。《条例》禁止财政资金建设的体育场馆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无关的经营项目。否则,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等额的罚款。《条例》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因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确需拆除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建设,并与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同时投入使用。

  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健身消费
  深圳借鉴了相关城市的一些做法,结合自身全民健身活动实际情况作了创新性规定,建立市民健身激励制度。据悉,江苏省苏州市多年来积极推行“阳光健身卡”制度,允许市民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转入健身账户,用于个人健身消费。运行8年以来,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市民身体更加健康,节约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体育健身产业也从中受益。目前这一制度在常州、南通等地也已开展。
  《条例》借鉴了苏州等地的有益做法,规定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消费额度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慧择提示:深圳市将于明年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应向市民开放,学校可适当收费。另外,财政资金建设的体育馆也应向市民开放,且每周开放不少于56个小时。此外,明年起深圳市民的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健身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