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南昌市关于推荐购买旅游保险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01-04 11:07

南昌市各旅行社:

     旅游保险是现实旅行社安全发展,防范、化解旅游环节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其中指出“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创新投保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省旅游局于2007年11月份召开了保险工作会议,要求各旅行社2008年保险要实施责任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险统保,责任险保险范围拓展。

       2007年,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统一办理了南昌市旅行社责任险。通过优化保险条款,降低保险成本,江泰的专业优势和优质服务,使得旅行社的利益得到保护,旅行社的保障落到实处,效果不错,旅行社反映良好。经研究决定,继续推荐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统一代理2008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行社意外险。在2007年度旅行社年检中,保险公司将派员上门办理旅行社责任险事宜。同时,旅行社意外险也将由该公司统一代理。(保险条款附后)

     特此通知

 

南昌市旅游协会

                     二〇〇八年元月二日

2008年旅行社责任险

A条款(传统条款)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社别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元)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元)
 保险费(元)
 
国内旅行社
 2,000,000
 80,000
 3200
 
国际旅行社
 4,000,000
 160,000
 5,000
 


 

 

 

 

 

备注:续保旅行社可以享受10%的无赔款优待

 

B条款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社别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元)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元)
 
国内旅行社
 2,000,000
 150,000
 
国际旅行社
 4,000,000
 250,000
 

 

保险责任扩展

     在乙方《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的基础上,扩展以下保险责任:

1、因旅行社工作人员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因发生自然灾害(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所造成的旅行者身故、残疾承担的赔偿责任;

3、乘坐被保险人租用或自有的、从事合法客运的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旅游者身故、残疾承担的赔偿责任;

4、探险、漂流等高风险运动(在有经营许可证的场所组织的高风险运动)造成的旅游者身故、残疾承担的赔偿责任;

5、因第三方经营者造成的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旅游设施不完善、食物中毒、财产被盗等。

6、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甲方支付的仲裁

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乙方同意在每人赔偿限额内另行计算,但以每人赔偿限额的10%为限。

7、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随团导游或领队在带团过程中,因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此项责任的每人赔偿不得超过本保险协议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8、在甲方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根据本协议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按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预付赔款,其中涉及到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在保险公司取得被保险人书面代位追偿权后可先行垫付,被保险人不应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必须配合保险公司对责任方进行追偿,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1)当旅游者受伤需抢救或住院医疗时,保险公司负责预付医保范围内的抢救及治疗费用(医保范围指现行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下同);

2)当旅游者受伤抢救稳定后,保险公司负责预付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

3)伤、残、亡者,其直系亲属5人内的探望交通费、误工费、当地的食宿费;

4)旅行社1至3名工作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费、食宿费;

5)旅游者死亡遗体处理费用、遗体运送相关费用、丧葬费。

其中:

1、境内旅游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境外旅游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

2、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的10%。

3、发生第三条的2、3、4项保险事故时每人身故、残疾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方案一(传统)

 

保险金额及费率

旅游类别
 保险金额(万元)
 旅游天数
 保费(元)
 
意外伤害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补充
 
国内旅游
 10
 1
 0.2
 1天
 1元/人
 
2天
 1.5元/人
 
3-10天
 2.5元/人
 
11-20天
 3.6元/人
 
20天以上
 4元/人,每新增7天
 
出入境旅游
 27
 3
 0.6
 3-10天
 6元/人
 
10-20天
 10元/人
 
20天以上
 8元/人,每新增7天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方案二(预约)

 

保险金额及费率

旅游类别
 保险金额(万元)
 旅游天数
 保费(元)
 
意外伤害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补充
 
国内旅游
 10
 1
 0.2
 1天
 1元/人
 
2天以上
 1.5元/人
 
国际旅游
 27
 3
 0.6
 天数不限
 6元/人
 

保费结算

(1)本协议按甲方预约年组团人数计算并预付保险费。

计算方式:

预计年境内游组团人数        人 ×RMB1.5元/人=RMB         元

预计年出入境组团人数         人 ×RMB6元/人=RMB          元

(2)甲方自投保开始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转保费。   

(3)保费计算:保费=组团人数×每人保费

(4)保费自甲方帐户划出即视为保费已支付,甲方支付保费之前,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因甲方迟延支付保费所引发的诉讼等赔偿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5)保险费帐户:

帐户名: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

帐 号:1502201029022400311

2)甲方预付的保险费根据其投保业务的发生而递减,当甲方预付保费余额不足200元时,丙方将向甲方递送《预交保费补充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补充预交保费金额至首次预付之金额。当甲方未按约定补充预付保费且余额不足50元时,丙方将关闭甲方投保窗口,因此而导致甲方无法投保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扩展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协议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协议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突发疾病

乙方同意承保本扩展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给付该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所产生的抢救费用。

2)意外烧伤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所附“意外伤害事故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意外伤害事故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烧伤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若烧伤项目所属烧伤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合并前次烧伤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2所列的烧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及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补充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

延迟许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以下赔偿处理标准,在补充保障费用金额内予以补偿。

① 交通费:指为抢救被保险人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每次给付不超过120元。

② 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补充保障保险金额×1%/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③ 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3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采用最经济、便捷的方式。

④ 出险时,随行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中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3天)以上或死亡,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⑤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2名单位工作人员(境内)或1名工作人员(境外)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索赔时需提供被保险人所在单位证明。

⑥ 行程延迟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指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索赔时需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