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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普遍征收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1-12-1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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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指出,我国财产税破题也可以从房产税入手,而且房产税都到了必须改革的阶段。此外,房产相对而言是透明度较高的财产,而房产税最容易把握、可操作性最强。
  但如果此次中央政府容忍经济减速的决心比想象中要坚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失望的情绪会主导地产市场。中央政府推出了号称有史以来最严厉的调控政策,是以限购和限贷为核心的。限购和限贷压缩了地产商的资金流入,地产商将不得不降价销售。
  财税和房地产领域的专家表示,目前我国房产税不宜普遍征收,该税种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税源。房产税,属于房产保有环节的税种、财产税的范畴。上个世纪80年代,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
  1998年,我国实施住房市场化改革,住房开始货币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大不相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介绍,1998年私人购房面积占城镇住房竣工面积的30%,而现在这个比例已达到70%。刘剑文指出,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亟待房产税改革与之相配套。“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意味着改革已提上日程。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说,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渐多。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可促使收入和财产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除了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也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财力紧张矛盾。刘剑文建议,房产税应用来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品。
  从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有20多年,其间,对个人住房恢复征税问题一再被提及,但终因各种原因而被耽搁下来。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很多专家表示,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等原因,普遍征税条件不成熟,只能分步推进,可先试点,以后逐步扩大到全国。专家建议,房产税出台应考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科学合理地设计税负水平,要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对于启动试点面临的挑战,高培勇说,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建立在对“间接税”征收的基础上,而房产税属于直接税范畴,税收征管制度设计与房产税不匹配,这要求对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由于房产税改革是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遏制高房价,房产税改革才应运而生。专家表示,房产税改革不会对房价产生“一剑封喉”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说,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主要是调节需求方,有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买房时理性选择。“如果是自住,有了这一制度,买房人就要衡量,是买大还是买小,是买贵还是买便宜。”于投资需求来说,如果有了这一制度,会使房地产投资收益增加不确定性。
  秦虹介绍,没有这一制度,只要房价上涨,投资者就能挣钱。有了这一制度,房价只有涨幅超过房屋的持有成本,才能有收益。另外,如果开征这一税种,有利于促进存量房使用。“没有住房持有成本,空置在那里也无所谓。有了这一制度,持有多套房屋的人或卖或租,都是增加住房供给的有效途径。”秦虹说。
  不过这种压房企去存货的套路,决定了房价的降幅以企业回笼资金的状况而定,因而不具备持续的动量。因为中国的金融杠杆是建立在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家庭基础上。所以中国楼价降价的压力主要集中在新盘,是新盘引导二手房价下降,期间新盘和二手房价格倒挂现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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