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查看费率表》

2.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 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河南、江苏、上海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

4.本产品承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40周岁(含30天、40周岁)。未成年人累计意外身故保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5.本产品针对投保人的年龄为18-45周岁(含18、45周岁),可选择附加《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且要求交费期满投保人年龄需≤65周岁。

6.18周岁及以上人士只能由本人或配偶为其投保。

7.本产品为组合产品,包含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其中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最低10万元,最高保额限制:0-17周岁,50万元;18-40周岁,60万元;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可单独购买,若同时投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额为300万元。

8.河南地区投保客户累计寿险风险保额≤30 万,累计重疾风险保额≤30 万。

9.重疾医疗免赔额规定:多倍保保额为50万元及以下的,重疾医疗免赔额同多倍保保额,若多倍保保额超过50万元,则重疾医疗免赔额以50万元为限。

10.重疾医疗赔付比例规定: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70%。

11.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2.本产品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3.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4.本产品不支持河南省的林州市、辉县市、济源、三门峡市、偃师、禹州、鲁山县、内乡县、漯河市、西平县、罗山县、沈丘县、郸城县、虞城县、浚县地区的客户投保。

15.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1年期产品,每人仅限投保1份,可续保至105岁。

16.本产品生效日期为银行扣款成功次日,首期和续期银行一致。

17.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若客户需要纸质保单,请预约寿险顾问留下联系方式。

18.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购买。

19.凡购买弘康人寿保障类产品,重疾产品主险基本保额达20万以上的客户,投保后可享受增值服务,详见《弘康人寿增值服务介绍》《挂号小秘书医院清单》《重疾门诊绿通医院清单》

20.请您仔细阅读投保人声明

21.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22.本产品相关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弘保发[2018]236号-4。

23.即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本产品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详见《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24.凡投保本产品且首次确诊保险产品条款所列重大疾病的日期在2020年11月5日及以后的客户可享有择优理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