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
易安财险(备-疾病保险)[2016]主085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按照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凡投保时年龄范围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属于续保,则不受等待期时限的限制。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则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患有女性特定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女性特定疾病,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女性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请求。在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全额缴付续保期间的保险费后,续保保险合同生效。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应以法定身份证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按照真实年龄所需收取的保费较高,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受益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报告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术语解释如下: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特定疾病:癌症即为医学上所称的恶性肿瘤,是指恶性肿瘤细胞不受控制的增长和蔓延并侵犯到正常组织,其诊断必须由病理医师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并出具阳性病理报告后做出,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本保险合同所指女性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女性生殖器官和乳腺的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子宫癌三种,但不包括原位癌及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