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信用卡购物盗抢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1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自签账之日起三十日内且在该信用卡失效日前,因上述商品被抢夺、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根据上述商品的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进行计算,且不得超过以下赔偿限额:
1.每件商品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元;
2.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单载明的为准。
被保险人如仅以本人信用卡支付该商品总价款中的部分价款,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根据该商品的损失金额乘以该部分价款占商品总价款的比例后扣除免赔额进行计算,仍以上述第(一)项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二)对于被保险人所购买商品的损失金额,保险人按下列标准计算,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以重置方式理赔时:根据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2.以修复方式理赔时:根据该商品实际所需支出的修复费用计算,但以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格为限;
3.任何成套或成组的商品遇有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仅就其损失的部分负赔偿责任。但若该损失的部分无法单独重置,且该商品缺少该损失部分后即无法使用者,则按成套或成组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家属或受托看管人的故意或诈欺行为;
(三)不明原因或因被保险人的疏忽而遗失或丢失;
(四)所购买商品的自然耗损、变质、污染、缩小、漏损、虫咬、虫害、腐蚀、固有瑕疵或破损;
(五)恐怖活动。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托运或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
(二)有保修合同或担保责任负责赔偿的商品损失; 
(三)所购买商品或不能使用的损失,
(四)所购买商品跌价的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
第六条  以下任何物品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消耗品及易腐坏物品;
(二)机动车辆、水上航行器、飞机或其马达、设备及零配件;
(三)为商业用途或企业运行而购置的物品;
(四)金块、稀有或贵重钱币及未加工成饰品的宝石;
(五)现金、钞票、票据、邮票、有价证券、门票、交通工具票据或任何种类的票证;
(六)植物、动物或食品;
(七)在境内机场通过边检后在机场免税商店以本人信用卡购买的商品。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赔偿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机关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商品遭抢劫、抢夺、盗窃的报案证明;
(五)购物收据或发票,及商品保修文件(若有);
(六)购物信用卡刷卡纪录文件;
(七)银行信用卡月结账单;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商品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释义

消耗品:指一般在正常使用期间内会被使用殆尽,不留残体或残值的产品;或虽仍有残体或残值,但无法发挥该产品的正常功能者。
交通工具票据: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