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智能手机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5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其合法拥有并随身携带或置于行李中的智能手机由于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被抢夺、抢劫或盗窃;
(二)被保险人所住宿的酒店或以公共交通工具搭载被保险人或其行李的承运人处理失当。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二)智能手机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三)智能手机在修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四)任何不明原因的损失;
(五)智能手机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智能手机被抢夺、抢劫或被保险人发现智能手机被盗窃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智能手机因被保险人住宿的酒店或以公共交通工具搭载被保险人或其行李的承运人处理失当造成损失的,立即通知酒店或承运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报案或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及时通知保险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拒绝或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与赔偿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购置发票;
(五)公安机关、酒店、承运人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可以修理的智能手机,保险人负责赔偿按照该智能手机原有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修理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下列修理费用:
1.零部件、元器件重置费用;
2.维修人工费;
3.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对于无法通过修理恢复至原有技术标准、使用性能的智能手机,保险人按出险时智能手机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出险时智能手机的实际价值=出险时智能手机的市场重置价-折旧金额
折旧金额=出险时智能手机的市场重置价×年折旧率×已使用年数 
除另有约定外,年折旧率按18%确定,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月比例计算,不足一月的部分按一月计算,但全新的智能手机自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可不计折旧。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智能手机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智能手机:指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独立的运行空间,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或移除软件、游戏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程序,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接入的手持通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