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其他)[2012](附)8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分设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意外损失保险、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保险两种。当被保险人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以下统称“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承保险别的约定,按照出险时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或者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但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意外损失保险
本附加保险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地震等意外而致遗失或损坏。
(二)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保险
除上述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意外损失保险的各项责任外,本附加保险还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企图盗窃行为,或者承运人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损坏。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在确定重新购置价时将根据磨损及折旧程度作出适当扣减。若遗失或者损坏的物品系成套/成对物品的组成部分,保险人仅根据遗失或者损坏的物品部分而非成套/成对物品确定重置价值。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对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遗失或者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挑衅行为、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
(三)海关或者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者销毁行为;
(四)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清洗、加热、弄干、染色、更换或者维修,刮损、出现凹痕,空气转变,机械或者电力故障,内在缺陷;
(五)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
(六)贬值;
(七)物品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盗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不在此限;
(八)原因未明的损失或者神秘失踪。
第八条 对下列物品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眼镜,隐形眼镜,义齿,助听器,金银,珠宝首饰及饰物,已镶嵌或者未经镶嵌的宝石或者半宝石及其附件,古董,艺术品,现金,支票、汇票、有价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二)手提电脑及其附件(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意外损失保险责任不在此限),电子记事本,手提电话及其附件,商务助理设备,高尔夫、潜水、滑雪装备等运动装备,野营装备,托运行李中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附件,乐器;
(三)玻璃制品、水晶、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物;
(四)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软件,照片,胶片,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五)非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托运的行李,独立邮寄或者船运的纪念品或者物品;
(六)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者其他运输工具,租赁的设备;
(七)走私、非法运输或者贸易物品;
(八)经承运人、酒店或者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者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九)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

免赔额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应当妥善照管其个人行李、物品。若发生遗失或者损坏,被保险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者挽救该行李或物品。
被保险人须于发现遗失或者损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有关酒店、承运人等报案,且取得书面证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清单及票据; 
(五)警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在理算保险金的数额时,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的,所适用的汇率以中国银行公布的保险事故发生日期相应的外币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 若被保险人随身财产遗失或者损坏,可先从酒店、承运人、其他保险合同或者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相应方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遗失或者损坏的随身财产的修补费用或者重新购置价中较小者扣除已获得的赔偿、给付后的余额为上限。
第十四条 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若遗失的随身财产被发现或者归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权益转让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随身财产遗失或者损坏涉及其他责任方时,无论保险人是否已给付相应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给付相应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给付的保险金的数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信息。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释义

意外:指因非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故。
行李:指旅行中为穿着、使用或者便利目的而携带的必要的、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重新购置价:指随身财产遗失或者损坏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