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11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7日内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而变更旅行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该被保险人已预付而未享用相应旅行服务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经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宿费用(限于不超过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
(一)被保险人的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伤病;
(二)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被保险人遭受严重伤病而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四)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发生恶劣天气、严重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动或飞机、火车或轮船雇员罢工。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变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第五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旅行变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他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雇员罢工或雇员抗议活动,或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二)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三)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四)法律规定,或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第六条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构获得退还或赔偿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赔偿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基本文件:
1.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2.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4.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或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5.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6.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二)其他证明文件:
1.以飞机、火车或轮船雇员罢工为保险事故原因者:
(1)承运人出具的罢工证明;
(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以其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为保险事故原因的:
(1)以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死亡原因证明或验尸报告;
(2)以严重伤病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3)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中国政府或旅行预定前往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
(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亲属:在本附加合同项下,限于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将危及到当事人的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