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探望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健康)[2012](附)2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附加于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特定保险合同”)。凡特定保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
特定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特定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住院探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特定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以下简称“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并因此而在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的,若住院超过七日并需要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前往探望,则保险人通过指定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援助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同意探望的一位直系亲属或者一位朋友前往探望,并代理保险人负责给付此探望所发生的往返经济型公共交通工具费和十日内住宿费用(以下统称“探望费用”,其中每日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下同)。该探望未经指定援助机构的安排而发生的,由保险人自己负责给付探望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任何原因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定保险合同中就指定保险责任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既往症,脊椎间盘突出症,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三)精神疾病、错乱或者失常,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物影响或者滥用、误用药物;
(四)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医疗必要的手术,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者心理治疗,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
(六)药物过敏或者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八)为接受治疗或者违背医嘱情形下旅行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前来探望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须立即联系保险人指定的援助机构,告知事故具体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所需的援助服务。指定援助机构承担探望费用的,保险金申请人不得就此费用再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条 未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探望且承担探望费用的,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保险事故证明;
(五)探望费用票据;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病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被保险人的其他合法监护人。
医疗机构: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而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院或类似目的,具有符合所在地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的机构。若位于中国大陆,该医疗机构须为二级以上(含)。
医疗必需:指在某种情况下对所提供的治疗认为:(1)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健康需求;(2)符合该情况下的诊断;(3)为提供健康服务的原因,以最具经济高效的方式提供,种类得当,有显而易见的医疗效果;(4)实施的原因不是为了被保险人或者其医生的便利。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下列交通工具:
(一)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二)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三)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者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的营运直升飞机;
(四)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但不包括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目的和用途情形。公共交通工具也不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私人包机。
既往症:指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具有且已就此接受治疗、诊断或者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症状,或者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症状。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许多遗传性疾病在出生时并未显现。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确定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可能来自于父母遗传,或者因胎儿在子宫内时受到伤害或者感染,或者因胎儿在出生时发生异常或者受到伤害。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者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者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者患艾滋病。
住院:指入住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