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6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因接受抢救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医药费、医生诊疗费、担架费及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
(六)救护车费用收据;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救护车:指由急救中心或紧急救援中心派出的救护车。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