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大地财险)(备-意外)[2012](附)21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附加于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特定保险合同”)。凡特定保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
特定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特定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遗体送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特定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以下简称“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并由此而身故的,保险人通过指定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援助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继承人的愿望,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援助服务并给付有关费用:
1.遗体运回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运回至离其生前常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或者生前常住地(具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承担尸体防腐、保存、运输等有关费用(其中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上限,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但不包括殡葬仪式费用。
2.火葬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至生前常住地,承担相应火葬、骨灰盒、运送费用(其中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但不包括殡葬仪式费用。
3.就地安葬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就地安葬被保险人的遗体,承担的有关费用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限,但不包括殡葬仪式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归于特定保险合同中就指定保险责任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由于保险人和指定援助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天气原因,当地政府或者国际组织颁布隔离措施、禁令),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保险人和指定援助机构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者延误履行援助责任,保险人和指定援助机构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应当尽快接受治疗,以维护身体健康,避免病情或者伤情恶化。被保险人身故后需要遗体送返援助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立即拨打指定的援助电话。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严格遵守指定援助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流程,未严格遵守的,保险人及指定援助机构有权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指定援助机构的建议和没有征得指定援助机构完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指定援助机构对此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第十条 未经指定援助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第十一条 在援助过程中,指定援助机构承担了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在指定援助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予以偿还。

援助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援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其允许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