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附加游轮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财险(备-家财)【2013】附28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使用游轮卫星电话与其直系亲属或保险人指定的救援公司取得联系,由此发生的游轮卫星电话费用,保险人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赔付金额最高为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形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释义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