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附加游轮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财险(备-家财)【2013】附28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使用游轮卫星电话与其直系亲属或保险人指定的救援公司取得联系,由此发生的游轮卫星电话费用,保险人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赔付金额最高为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形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使用游轮卫星电话与其直系亲属或保险人指定救援公司以外的人员或公司进行通话;
(二)被保险人使用非游轮卫星电话产生的通信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游轮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游轮卫星电话的通信细单、使用费用证明,如通话对象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需提供通话对象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第九条
【直系亲属】指自己的法定配偶、子女、父母。
【游轮卫星电话】指安装在游轮上,基于卫星通信系统来传输信息的通话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