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期间犬类宠物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安联(备-意外)[2015](附)15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保险人扩展承保下列宠物保险责任:
1)宠物意外死亡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进行旅行时,被保险犬类宠物在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住地遭受由非疾病原因引起的外来突发性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死亡,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金额给付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的赔偿责任以一次为限。
2)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医疗机构,导致旅行延误或延长超过原保险满期日,而需将境内日常居住地的犬类宠物委托专业人员或机构照顾时,保险人依据原保险满期日次日起犬类宠物的寄宿日数给付宠物寄宿费用,每日给付保险金额为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的5%,最长给付宠物寄宿日数为10日。

3.责任免除 
1)经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于保险期间申报遗失的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依动物保护法及宠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视同死亡,保险人将不承担宠物意外死亡赔偿责任;
2)若被保险人未获得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住院证明,保险人将不承担宠物寄宿日额费用赔偿责任。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宠物意外死亡保险: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宠物意外死亡照片;
4)须提供宠物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注销手续证明;
5)中立第三方的证明;
6)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宠物检疫证明;
7)养犬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前项第所指中立第三方的证明是指登记合格的兽医院、被保险人住所境内常居地居委会或被境内常居地管理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
(二)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
1)被保险本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2)登记合格的兽医院或合法执业者所出具的载明寄宿日期及日数的寄宿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发票;
3)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宠物检疫证明;
4)养犬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宠物
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