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
¥60.00
¥45.00
¥170.00
¥40.00
¥60.00
¥115.00
¥115.00
¥45.00
¥51.00
| 产品特色 | 高额保障出游意外、急性病、医疗和运送费用、延误补偿等出游高端保障需求,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 ||
| 保险期限 | 可选 | ||
|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 意外身故和伤残 | 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遇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按合同约定比例伤残保险金。 | |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未成年身故保额不超过10万。 | |
|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民航班机意外伤害) | 8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在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是造成伤残,则依条款中列明伤残对应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 |
|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列车轮船意外伤害) | 8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在乘坐火车或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是造成伤残,则依条款中列明伤残对应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 |
|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汽车意外伤害) | 8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是造成伤残,则依条款中列明伤残对应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 |
| 紧急救援住院津贴(含意外+突发急性病) | 50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每份保险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乘以500元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180日为限。无免赔天数限制。 | |
| 紧急救援医疗 (含意外+突发急性病,且含住院和门诊) | 8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并承担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每次事故扣除300元免赔额后,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
| 紧急医疗转运和送返 | 10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身患疾病,保险公司将安排医疗运送和送返,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 |
| 遗体/骨灰转运 | 5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在境外身故,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并将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住地。 | |
| 当地安葬/丧葬 | 1.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在境外身故,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安葬费用。 | |
|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 1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无法在其所在地获得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基本药物、药品和医疗用品,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递送。保险公司承担药品、药物或医疗物品的成本及递送的费用。 | |
| 协助送回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六周岁) | 4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由保险公司支付并由救援服务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仅限)返回国内,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并由保险公司支付费用。 | |
| 亲属慰问探访 | 1.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经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日(不包括8日),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经济交通方式下的往返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以及合理住宿费,其中住宿每日不超过1600元) | |
| 休养期酒店住宿 | 65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经授权医生认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普通的酒店以便其休养。(每日不超过1600元,合计6500元为限) | |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 65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含)内在境外身故的,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经济交通方式下的往返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被保险人境外出险,且自出险日30日内身故,可安排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以及合理住宿费。 | |
| 延误服务(救援公司提供) | |||
| 航班延误后的住宿费用 | 2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恶劣天气、劫持、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或其他劳工行动导致其原计划乘搭的航班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保险公司对航班延误后所产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进行赔偿。(延误达到5小时后,且单次时间不累加,每次的住宿费用标准最高为600元,在保险期限内可享受4次该服务,且累计不超过2000元。) | |
| 行李丢失后的生活必需品递送 | 3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其随行托运行李因第三方抢劫、意外或盗窃导致丢失,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无法寻回被保险人行李,被保险因行李丢失而需重置合理的生活必需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限境外,在保险期间内可享受一次该服务且不超过3000元) | |
| 旅行证件丢失的住宿费用 | 8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丢失,保险公司对证件丢失后所产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进行赔偿。(限境外,累计不超过8000元) | |
1、本产品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客户从慧择保险网购买,后续理赔等相关事务均可由慧择保险网协助您办理。
2、本产品承保年龄为出生满6个月-80周岁(含),被保险人常住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成年人累计意外身故保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3、本产品仅承担被保险人出境学习、探亲、商务会议、旅游活动期间的责任。
4、本产品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生效,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5、单次旅行最长承保时间为184天;投保一年期保障计划可多次往返,每次旅行时间不能超过92天。
6、本产品提供旅行中的紧急救援及旅行支援服务:北京环球救援提供24小时救援,救援热线:+0086-10-5913 1211,免除您旅途中的后顾之忧。
7、本产品承保全球,战乱、被联合国制裁的国家除外,地区限制更新详见救援机构官网(点击紧急医疗救援“展开”)。
8、本产品未起保前可提供拒签全退及一次免费变更服务,须向我司变更退保专员提出申请,操作流程请见链接。
9、本产品提供中英文互译保单,可满足使馆对英文保单的要求;平安电子保单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彩色打印后可去使馆办理签证,方便快捷;根据签证的实际情况,建议您提前准备一份保单复印件给使馆备份。
10、本产品仅提供平安养老定额发票,如有需要,请致电客服热线:4006-366-366。
11、为了使您的签证更加顺利,建议您购买签证保险在选择出行天数时在出行天数的结尾时间再延长2天的出行天数。(意大利使馆要求结尾延长5天,比利时使馆要求结尾延长2天)。
1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购买本产品需满足:至少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半年以上,并且80%工作时间在中国境内。不承保回原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