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重庆、安徽、天津、河北、江西、福建、宁波、厦门、辽宁、陕西、山西、吉林、河南、云南、海南、广西、新疆、大连、青岛、宁夏、内蒙古、贵州、江苏、青海、甘肃、四川、湖南、深圳设有分支机构。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退保损失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