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保人寿”)承保并负责理赔。海保人寿总部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保人寿已在下列地区设立机构:海南省、深圳市。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保损失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收取。
本产品采用电子合同形式承保,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电子合同属于有效的书面合同,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登录保险公司官网(www.haibao-life.com)、“海保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如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400-898-0899)进行咨询,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